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0,訴,227,200105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曾琇純
丙○○
被 告 乙○○
甲○○
己○○
右一人訴訟 戊○○
被 告 庚○○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下午二時零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並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政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王恬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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