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1,訴,773,2009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773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庚○○
己○○
陽文瑜律師
被 告 哲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2年3 月24日裁定命在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6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60號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237 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6 號民事判決等件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被告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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