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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家聲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民國
身分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指定甲○○、王玉美為相對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之母即相對人禁治產人乙○○○,茲因相對人之監護人即聲請人之外婆、相對人之母蔡秀英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一日死亡(相對人爸不詳),相對人於花蓮玉里療養院診療,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所示之法定監護人。
且相對人無配偶,相對人之母、祖父母均已死亡,而禁治產人之親屬會議成員僅相對人之弟陳國慶(五十一年三月一日生)、陳國智(五十八年十月二日生)、妹妹彭陳寶蓮(四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生)符合該規定,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所列之親屬成員,無法招開親屬會議,爰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之長女甲○○(六十二年九月十五日生)、養女王玉美(六十年十二月十五日生)為親屬會議成員,以便推選相對人之監護人。
二、按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相對人乙○○○為生於民國四十年十月八日,年齡已有五十三歲,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九日以九十二年禁字第二三號宣告禁治產,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卷在卷可憑,查依聲請人所稱相對人之親屬會議成員僅有相對人之弟二人、相對人之妹一人,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數份在卷可考,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之女,王玉美為相對人之養女,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考。
本院參諸前揭民法規定,指定甲○○、王玉美為相對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陳宏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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