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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二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九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陸萬陸仟伍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肆佰壹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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