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4,執破,2,20230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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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執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洪桂如律師即岡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監 察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靜文
債 權 人 廖顯阜
訴訟代理人 黃則仁
債 權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代 理 人 陳靜文
債 權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東稽徵所

代 理 人 莊雪
債 權 人 新竹市稅務局

代 理 人 蘇蔚芳
上列聲請人因岡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執行事件,聲請認可破產管理人製作之第三次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破產管理人洪桂如律師製作如附件所示之第三次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按破產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分配之財產時,破產管理人經法院之許可,應為追加分配;

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47條本文及第139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岡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因本件破產執行破產管理專戶截至聲請人聲請破產管理人報酬之日(即民國109年8月13日)止,尚餘新台幣(下同)1,374,534元,後經本院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裁定確定後,聲請人於112年1月16日自該專戶受償報酬100萬元、必要費用120,249元及破產人土地111年地價稅4,353元,該專戶業於112年2月24日結清,結清餘款為249,210元,加計破產宣告時其他銀行帳戶內餘額104元及破產人移交之現金447元,再扣除預留本次登報費1500元、雙掛號郵費710元及扣除之前代墊款109年地價稅4,353元、法院聲請費1,000元(聲請裁定破產管理人報酬)及開立破產專戶1,000元等款項後,計餘現金241,738元可供分配,茲作成分配表如附件所示,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三、經查,本件破產財團於第二次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供分配之財產241,738元,業據聲請人陳報於卷,並有破產專戶之存摺影本、109年及111年地價稅繳款書、本院裁判費收據等在卷可稽,經核無不合,如附表所示之第3次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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