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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3632號
債 權 人 新竹縣瓦斯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紅苑有限公司新竹東大門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定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而支付命令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紅苑有限公司新竹東大門市,僅係案外人紅苑有限公司之門市(營業據點),其組織型態並不具備健全之人事編制及獨立之會計制度,即非一獨立之分支機構,核與分公司之情形不同,是本件債務人不能單獨為訴訟上之當事人。
則債權人逕對無當事人能力之紅苑有限公司新竹東大門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顯有違誤,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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