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5,破,7,20090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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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7號
聲 請 人 亞航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即主任清算
人 蔡坤旺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亞航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彭亭燕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八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星期一)下午三時在本院大禮堂召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而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因業務不振,已於民國(下同)95年2月24日經臨時股東會決議解散,且報請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准予解散登記,並向本院陳報蔡坤旺律師為清算人,經本院備查在案。

茲經清算人清查聲請人之資產負債情形,查得聲請人現有資產為新台幣(下同)4億7,330萬7,540元,而負債總額為6億3,186萬9,010元,顯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此爰依公司法第89條、第334條、及破產法第58條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清算人就任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函、股東名冊、股東臨時會節錄、清算人會議議事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債權通知表、應收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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