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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7樓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二二號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二二號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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