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7,促,4149,2008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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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4149號
債 權 人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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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己○○、庚○○、丙○○、甲○○、林萬益、戊○○、李正達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補正債務人庚○○、林萬益及李正達之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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