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7,促,4488,200806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4488號
債 權 人 揚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SO GO 123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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