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寅○○
甲○○
壬○○
丁○○
3
子○○
辛○○
癸○○
弄4號
乙○○
之2
己○○
丑○○
戊○○
庚○○
兼 共 同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張大中即張大中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處理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之新竹市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協調結論欄及其附件積欠員工薪資表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寅○○、甲○○、壬○○、丁○○、子○○、辛○○、癸○○、乙○○、己○○、丑○○、戊○○、庚○○及丙○○等十三人共新臺幣叁佰玖拾萬壹仟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積欠聲請人及第三人朱家慶共14人之薪資,總計新台幣(以下同)3,941,000 元(其中聲請人13人部分之薪資共為3,901,000 元,第三人朱家慶之薪資為40,000元),勞資雙方已於民國98年1 月16日至新竹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協調,並達成協議,資方(即相對人)依調解紀錄同意以其對於新竹市政府「新竹市第17村、第18村、第19村新建工程」技術服務工作第一階段第4 期之服務費1,895,343 元及第一階段第7 期及第二階段第2 期之服務費3,826,587 元作為執行標的,由聲請人逕行聲請強制執行,並按積欠薪資總額全數受償。
詎相對人迄仍未依前開調解內容給付積欠聲請人之薪資共計3,901,000 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等提出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積欠員工薪資附表、委託授權書、新竹市政府98年1 月7 日府勞資字第0980001588號開會通知單及勞資爭議協調申請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竹市政府調取本件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資料核閱無訛,自堪信為真實。
從而,兩造間勞資爭議既經調解成立,相對人又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則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非無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