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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186號
債 權 人 范玉玲
范玉蓉
范欽貴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扶養費為何人所代支,若非聲請人所支付,並請具狀更正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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