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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521號
債 權 人 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箱
法定代理人 甲○○
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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