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司促,724,20090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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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24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3日通知聲請人補正①被繼承人余釋龍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釋明被繼承人余釋龍之繼承人是否業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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