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司執消債更,8,2010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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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號
聲 請 人 庚○○
即 債務人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丙○○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辛○○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住同上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代 理 人 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

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另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

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5 月19日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368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而債務人於99年2月10日當庭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99年2月11日函請6 位債權人於文到7 日內,就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內容,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逾期不為確答,即視為同意。

本件有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另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受通知後逾期未表示同意與否;

又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於99年2 月22日收受通知後,遲至同年3 月5 日始具狀表示不同意,已逾本院所定7 日期間,是以,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於本院所定期限內,就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確答不同意,依首開規定,視為同意。

此有本院99年2 月11日新院燉民佑98司執消債更8 字第03631 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提出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憑。

次查,本件僅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遵期具狀表示不同意,惟人數並未過半,且不同意債權人之債權佔總債權額為10.73 %,亦未達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是以,依本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視為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另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同意更生方案之陳述意見狀中並請求於債務人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應加以限制乙節,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謀求其經濟生活之重生,債權人所請核有理由。

三、據上,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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