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債 務 人 甲○○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