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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鑫笙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6年5 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台幣(下同)216,00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96年5 月14日至146 年5 月13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分別於向聲請人借用下列款項:㈠借用130,000,000 元,借款期限自96年6 月28日起至111 年6 月28日止,自第1 期至第29期按期付息,自98年12月28日起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率及利息計付之方式如契約所載,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 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 成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分別自98年8 月28日起即未繳納利息,尚欠本金130,000,000 元及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4%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借用2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97年7 月1 日起至99年1 月1 日止,利率及利息計付之方式如契約所載,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 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 成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分別自98年9 月1 日起即未繳納利息,尚欠本金20,000,000元及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4%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借用5,864,344 元,借款期限自97年7 月1 日起至99年1 月1 日止,利率及利息計付之方式如契約所載,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 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 成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分別自98年9 月4 日起即未繳納利息,尚欠本金5,864,344 及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4%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上開3 筆借款履經催討均未清償,依借款契約書約定,債務人在借款期間內未按期攤還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全部到期,即喪失借款攤還期限利益,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借款約定書、借款延展清償期約定書、催告函(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12月7 日新院雲民碩一98司拍388 字第27445 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5 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98年12月18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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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司拍字第388 號 不動產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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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目│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 │ │平方公尺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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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竹縣│湖口鄉 │中興 │新興 │17 │建 │4,626.00 │全部 │鑫笙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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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竹縣│湖口鄉 │中興 │新興 │18 │建 │3,702.00 │全部 │鑫笙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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