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環球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2日所為之97年度催字第159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附表欄中關於「附表編號2、3之發票日期」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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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催字第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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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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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三通工程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1年5月31日 │100,000元 │AA0000000 │ │
│ │司 │湖口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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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三通工程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1年6月31日 │100,000元 │AA0000000 │ │
│ │司 │湖口分行 │ │ │ │ │
├──┼───────┼────────┼──────┼──────────┼───────────┼────┤
│003 │三通工程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1年7月31日 │100,150元 │AA0000000 │ │
│ │司 │湖口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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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毋庸登載報紙)
一、更正裁定如為附表所載內容之更正,聲請人應將本院原公示催告裁定連同本件更正裁定全文重新登報,並重新計算公示催告期間,不得僅刊登本件更正裁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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