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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1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8樓
被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參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規定本案請求權人應為被害人己○○,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變更或追加當事人。
二、原告請提出被告拒絕續保之資料。並提出與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所訂之保險契約。
三、原告請將起訴狀內容上傳至本院網站(若不知上傳方法請與本股聯絡)。
被告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應提出與原告間所訂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保險條款等全部詳細資料。
二、被告請將歷次答辯狀內容上傳至本院網站(若不知上傳方法請與本股聯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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