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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16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新台幣叁佰柒拾貳萬捌仟貳佰捌拾捌元之計算式。
(按聲請狀敍有代償新台幣貳佰柒拾壹萬陸仟零玖拾捌元,並已獲清償新台幣捌拾萬零捌佰玖拾捌元。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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