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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25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江雪嬌即福雄工
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該書狀程序於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之聲請違反上開規定者,經命定期補正,仍未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或其代理人未於聲請狀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民國98年2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98年3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逾期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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