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司促,163,2009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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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3號
債 權 人 張泳舜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被繼承人張鑾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以釋明聲請人為唯一之繼承人。

若聲請人非唯一繼承人,請更正為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聲請支付命令之用印或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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