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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3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對債務人乙○請求係基於第三人張鑾之繼承人地位請求,惟卷附之繼承系統表所載繼承人所示,聲請人非唯一繼承人,經本院民國98年2月18日裁定命其釋明為所請求債權之唯一繼承人,然聲請人僅再補正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仍未盡釋明之責,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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