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司促,1955,20090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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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55號
債 權 人 瑆鑽歌德堡社區管理委員會
統一編號
代 理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瑆鑽歌德堡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及委任甲○○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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