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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067號
債 權 人 丁○○
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丙○○、戊○○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甲○○、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因聲請狀所敍二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相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謝煥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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