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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122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金永勁紙器有限公司、丙○○等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系爭支票之背面影本。
二、請釋明債務人是否包括甲○○,若有誤,請具狀更正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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