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司促,2229,2009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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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229號
債 權 人 甲○○
兼法定代理 乙○○

兼法定代理 丙○○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權人乙○○、丙○○對債務人之請求依據(按聲請狀所敍,受侵權之人為甲○○),若有醫療費支出等,請敍明債權人三人各對債務人請求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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