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司促,2321,200903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321號
債 權 人 新竹縣竹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對債務人丙○○請求之依據(按所附借據影本所示,丙○○係保證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