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619號
債 權 人 甲○○
號
8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溫秀蘭、徐志榮、徐冬英、徐志維、徐瑞英、徐瑞芳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補正債務人徐文根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