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司促,2621,2009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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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621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是否請求利息,如有,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甲○○之請求依據(按所附票據影本所示,發票人為大宇生命事業有限公司,債務人甲○○僅為代表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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