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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303號
債 權 人 優勝美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權 人 全家福交通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權 人 昌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各債權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方式。
二、請釋明各債權人之請求債權關係為連帶或同一,若否,則請各別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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