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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51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所請求之總金額,若有部分清償,請敍明何部分清償。
(聲請狀請求總金額與所附支票影本合計之數額不符。
)
二、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除兩造另有約定外,提示退票日前之利息,不得請求。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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