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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6號
債 權 人 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展新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展新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証明,以釋明是否屬獨資之商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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