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8,司促,679,200901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79號
債 權 人 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所附本票影本之受款人非聲請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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