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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為富邦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月1日起與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富邦銀行係消滅公司,其權利義務依法由存續之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而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同時亦更名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9年8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及其他與授信有關業務,包括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所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其他債務人應負擔之法律程序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89年8月30日起至129年8月29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邀同第三人張王長虹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⑴5,000,000元、⑵828,23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自⑴97年11月12日、⑵97年10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參諸前開約定,即應全數清償積欠聲請人之本息,共計尚欠本金4,063,96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迄未付清,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理財家房貸契約書、增補契約、繳款明細表(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2月12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18字第2971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8年2月17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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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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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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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竹市│ │ 成 功 │ │ 26 │建│ │ │12,927.00 │100000分之 │ │
│ │ │ │ │ │ │ │ │ │ │1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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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竹市│ │ 大 學 │ │ 495 │建│ │ │158.45 │100000分之 │ │
│ │ │ │ │ │ │ │ │ │ │1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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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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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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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41│新竹市大│新竹市成│住家用,│九層:│ │ │ │ │ │ 147.97 │ 陽 台 │23.64 │平方公│全 部│ │
│ │ │學路56號│功段26地│鋼筋混凝│147.97│ │ │ │ │ │ │ 花 台 │4.07 │尺 │ │ │
│ │ │9樓之2 │號 │土造,21│ │ │ │ │ │ │ │ │ │ │ │ │
│ │ │ │ │層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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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成功段1579建號,面積1,764.17平方公尺,10000分之133;成功段1583建號,面積580.29平方公尺,10000分之21; │
│ 成功段1584建號,面積20,978.7平方公尺,100000分之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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