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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3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12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3月22日至134年3月21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向聲請人借款⑴3,100,000元、⑵2,00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
兩造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而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則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自97年12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迄今尚欠本金⑴2,681,895元、⑵1,721,521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上開借款均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份、借據及約定書、放款帳戶主檔查詢(一)、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各2份(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3月3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49字第4520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8年3月9日對相對人為寄存送達,並於98年3月20日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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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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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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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竹縣│新豐鄉 │ 錦 安 │ │ 29 │田│ │ │103.08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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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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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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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12 │新竹縣新│新竹縣新│住家用,│一層:│二層:│三層:│ │ │ │ 148.21 │ │ │ │全 部│ │
│ │ │豐鄉仁愛│豐鄉錦安│鋼筋混凝│61.20 │61.20 │25.81 │ │ │ │ │ │ │ │ │ │
│ │ │街76巷9 │段29地號│土造,3 │ │ │ │ │ │ │ │ │ │ │ │ │
│ │ │號 │ │層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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