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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8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巷9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固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八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
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台抗第431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第三人陳美滿於民國(下同)81年9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代墊保險費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1,6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約定權利存續期間自81年9月2日起至111年9月2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嗣第三人陳美滿依上開約定,於⑴81年9月16日、⑵85年4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050,000元、⑵500,000元,借款期間自⑴81年9月16日起至101年9月16日止、⑵85年4月24日起至100年4月24日止,並約定利率及還款方式。
且約定如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詎債務人就前開借款自⑴97年8月16日、⑵97年7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參諸前開約定,即應全數清償積欠聲請人之本息,共計尚欠本金302,613元及其利息等債務未清償,迭經催討,迄未付清。
又第三人陳美滿於設定前開抵押後,於96年6月12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丙○○,並經地政機關辦畢移轉登記在案,是本於前開抵押權追及效力,自得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2件、個人房貸逾期未繳暨借款契約加速條款內容變更通知函2件(以上均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1月22日新院雲民政98拍37字第1621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8年2月13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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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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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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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竹縣│竹北市 │ 華 城 │ │ 732 │建│ │ │1,270.56 │3660分之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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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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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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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11 │新竹縣竹│新竹縣竹│住家用,│五層:│ │ │ │ │ │ 62.99 │平 台│7.62 │平方公│全 部│ │
│ │ │北市逸境│北市華城│鋼筋混凝│62.99 │ │ │ │ │ │ │ │ │尺 │ │ │
│ │ │新村86號│段732地 │土造,5 │ │ │ │ │ │ │ │ │ │ │ │ │
│ │ │5樓 │號 │層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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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華城段317建號、1,605.47平方公尺、178590分之3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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