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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巷5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又抵押之不動產如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郭子維於民國(下同)97年6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成立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其他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7年6月11日,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嗣債款人陳虹逸邀同第三人郭子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⑴2,300,000元、⑵1,00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詎債款人陳虹逸僅繳納本息至⑴97年9月10日、⑵97年9月2日,總計尚積欠借款本金3,234,052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上開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債款人陳虹逸及第三人郭子維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又第三人郭子維於設定上開抵押權後,於97年7月17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丙○○,並經地政機關辦畢移轉登記在案,是本於前開抵押權之追及效力,聲請人自得列丙○○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授信契約書、動產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份、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2份(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3月13日新院雲民政98拍85字第5527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8年3月18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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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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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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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竹市│ │ 光 華 │ │ 379 │建│ │ │783.00 │78300分之 │ │
│ │ │ │ │ │ │ │ │ │ │85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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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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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編│建│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突│突│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出│出│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 │ │物│物│ │ │ │ │ │ 築材料 │ │ │ │ │
│號│號│ │ │ │ │ │ │ │ │一│二│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層│層│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 │ │ │ │ │層│層│層│層│層│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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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新竹市○○街│新竹市光│停車空間│6│4│3│5│5│1│1│ │ │ │ │2│陽台、雨│2│平│全部 │ │
│ │6│101巷5號 │華段379 │、住宅、│0│6│4│5│3│9│9│ │ │ │ │8│遮、屋簷│2│方│ │ │
│ │0│ │地號 │樓梯間、│.│.│.│.│.│.│.│ │ │ │ │8│ │.│公│ │ │
│ │5│ │ │鋼筋混凝│5│6│1│3│1│1│1│ │ │ │ │.│ │0│尺│ │ │
│ │ │ │ │土造、5 │3│9│6│0│6│3│3│ │ │ │ │0│ │7│ │ │ │
│ │ │ │ │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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