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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同欣視聽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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