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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6號
聲 請 人 甲○○
12樓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彭麗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本票原本壹紙。
三、請補正相對人彭麗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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