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3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甲○○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百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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