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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更生程序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曾秀貞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2,72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提出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聲請人(國稅局核發)最近二年歷次贈與資料。
四、提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協商內容,並說明履行協商繳款起迄時間。
五、詳細釋明毀諾之原因,並陳明毀諾事由係發生於協商前或協商後?
六、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七、提出95年1月1日迄今之所有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八、提出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
九、提出每月分別支出三名子女扶養費九千元、五千元、五百元之計算方式,並說明與前夫如何分擔扶養費。
十、聲請人勞保資料顯示,自91年6月迄今皆有工作,應請說明無工作無收入之起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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