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9,司家催,8,2010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催字第8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甲○○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設於新竹縣尖石鄉秀巒村12鄰養老8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捌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天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或為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滿1年後,其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失蹤人甲○○即聲請人乙○○之子,於民國75年11月30日,於桃園縣大溪鎮○○街遭人抱走,從此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已逾23年,聲請人為失蹤人甲○○之母,與甲○○有利害關係,為此聲請准對甲○○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戶籍謄本、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查詢人口作業個別查詢報表各一件為證,且經證人即失蹤人之表姊曲以香到庭證述:「(問:最後一次看到失蹤人是何時?)答:我國小時候。

不知道他如何失蹤。」

等語綦詳。

另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在監在押資料、入出境資料,均查無結果,有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入出境查詢結果瀏覽畫面、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

本院再依職權查詢相對人目前有無投保勞保、健保及擁有財產資料,可知相對人目前並無投保勞保,且無任何財產資料,亦有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99年2月9日健保桃字第0993006176號函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一件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上開主張,要非無據,自堪信為真實。

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德榮
附錄法條:
一、民事訴訟法第542條規定,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二、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宣告相對人死亡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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