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9,司聲,141,2010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前手債權人挺鈞股份有限公司受讓本件債權,遂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書,卻因「遷移不明」遭退件,無法完成債權讓與通知,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債權讓與證明書、郵局退件信封、戶籍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為證,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

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