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9,司聲,60,2010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己○○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癸○○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辛○○
相 對 人 壬○○
相 對 人 庚○○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八年度存字第一四0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臺灣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肆紙(號碼:C000905B-C000908B)、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陸紙(號碼:D108362 -D0836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參紙(號碼:C036218 -C03622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拾萬元參紙(號碼:B032524 -B032526 ),合計壹仟壹佰捌拾陸萬元,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禁止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98年度裁全字第873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供新台幣(下同)300,000 元,及臺灣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1,000,000 元4 紙(號碼:C000905B-C000908B)、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1,000, 000元6 紙(號碼:D108362 -D0836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300,000 元3 紙(號碼:C036218 -C03622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100,000元3紙(號碼:B032524 -B032526 ),合計11,860,000元,並以鈞院98年度存字第140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兩造達成和解,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提存之擔保金,為此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873 號民事裁定、98年度存字第1407號提存書影本、相對人等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各乙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除據聲請人提出前開證物外,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假處分事件、假處分執行事件、提存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是相對人既同意返還前開提存之擔保金,揆諸前揭法條,聲請人返還擔保金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