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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76號
原 告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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