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21號
原 告 正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新竹縣尖石鄉公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零肆萬伍仟伍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捌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零叁佰玖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