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9,補,222,2010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2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甲○○○、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竹市○○街16號5樓之房屋課稅現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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