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9,訴,28,2010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房阿生律師
被 告 丙○○
戊○○
丁○○
甲○○
訴訟代理人 邱國旺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
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
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
。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
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
割共有物事件,因分割方案各區塊土地價值未悉,經本院向黃小娟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函查本件鑑定費用為新台幣五萬四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該事所務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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