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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2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永裕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鄭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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